新闻与传播学院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作风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以一流的管理服务助推学院一流学科建设,根据《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武大办字[2018]14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抓好学院作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作风、高效管理为学院一流学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主要目标:以“抓管理、转作风、促服务”为主题,以提高管理能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重点,以有效管理、完善制度和规范行为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庸、懒、散、怠”等学院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一支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廉洁自律好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队伍。
二、主要内容
第三条 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挂牌服务制。
- 挂牌服务制是指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摆放桌牌、外出标明去向牌的制度。
- 桌牌应该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尺寸、颜色、字体、格式等以方便来办事人员识别为原则;必须将桌牌摆放在显著位置。
- 在显著位置张贴《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 首问责任制是指师生员工等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的管理人员(即首问责任人)需负责解答、处理或指引的制度。
-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接待,详细了解需办理的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承办办公室及承办人有关信息,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 师生员工等来电咨询或反映情况,首问责任人要向来电者告知姓名、职责、认真听取并记录相关内容,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详细解答、处理或告知需准备的相关材料;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告知具体负责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第五条 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师生员工等向管理人员咨询、申办一般事项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的制度。
- 各办公室事务工作的服务窗口,应将有关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张贴在办公室醒目的位置,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院网站、工作群等进行公布。
-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马上办理;对因程序不符、材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需补充的材料等,实现二次办理。
-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需协调多个办公室解决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六条 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
-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人员对师生员工等提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需限时办结的制度。
- 对院内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的事务性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处理;需会同其他办公室办理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并告知大致时限;需提交学院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完成。
- 对学校和学院发文督办的事项,须严格按照《武汉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在限定时限内办结,并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 对涉及基建、物资采购招标、公务用房调整、公租房的分配、修缮、涉外审批等工作的具体办结时限,由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告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实行主辅岗工作制。
- 主辅岗工作制是指办公室事务工作服务窗口岗位,应在确定主要经办人的基础上,指定1-2名熟悉相关工作人员的辅助人员,方便师生办事或查询有关信息的制度。
- 各办公室应公布服务窗口岗位主要经办人和辅助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具体负责事项。
- 服务窗口岗位经办人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若确因病、事等原因离岗的,应事先说明离岗事由并告知分管领导,由辅助人员负责办理。
第八条 学院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和《新闻与传播学院行政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着力增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岗位意识、业务能力,努力提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水平,树立新时代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的新形象。
第九条 学院作风建设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和教师代表、管理干部代表,并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为作风建设联系人,负责与学校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沟通与联系。作风建设工作小组领导学院作风建设,处理作风问题投诉事项,督促落实作风问题整改。
第十条 作风建设重要事项应列入学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题,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提出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遵守《武汉大学章程》,切实突出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学术咨询和专业建议功能;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监督职能,强化作风建设方面提案办理及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学院领导师生接待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安排两个半天的时间,在指定地点接待师生来访,倾听和解决师生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一般事项应责成相关管理人员限时办理,重大事项应提请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后,责成相关管理人员限时办理。执行学院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党政领导联系学院二级单位、党委委员与新发展党员谈话等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回访制度。作风建设工作应采取灵活方式,每学期对院内各单位和各年级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回访,听取对工作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回访记录。对了解到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属师生不熟悉相关政策、制度的,应对师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属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或态度不良的,应对管理人员做好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由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参照《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作风问题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在学院网站增加作风建设专题栏目,公布《意见通知》和本细则等相关文件,作风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学院领导师生接待日安排,办公室前台岗位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岗位职责,学校、学院两级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在学院网站开辟“办公指南”专栏,发布事务性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党支部应将作风建设纳入工作计划,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定期开展作风建设学习交流,提倡工作中佩戴党员徽章,倡导“党员先锋岗”。管理人员工作例会必须将服务质量分析列入会议内容,开展月度小结,明确指出工作不足及改进方向,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学生宿舍安排值班室,接待学生来访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受理管理和服务工作作风问题投诉的机构是纪委监察部,受理投诉对象为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学院受理机构是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投诉对象为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投诉受理机构主要受理投诉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途径投诉事项。投诉应遵循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受理机构、范围、受理程序执行,不得影响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工作,不得捏造、扭曲事实。对有效投诉事项的处理,按《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投诉结果的运用,按《办法》第十六条至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学院作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学院内各部门投诉事项,主要受理范围为:
(1)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2)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离岗、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行为;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行为;
(4)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师生员工知情权的行为;
(5)对师生提出的合法合规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6)不按规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等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公道、不正派行为;
(7)不给好处不办事,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等行为;
(8)其他违反《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或《武汉大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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