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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申请人资格及其认定

一、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4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必须有一篇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理、工、医科类必须有一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其学术研究成果、专利和管理方面至少有一项获得省部级奖励。

(四)  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或9月,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材料):

1、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的原件、清单及其复印件2份,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我校有关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出具的推荐信;

4、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五) 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  课程考试

一、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以上述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起1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一年举行两次考试:6月和12月)。

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跨学科(人文社科跨门类、理工医科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须先通过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为合格。

四、 申请人如不能如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学位论文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

二、申请人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作论文开题报告。

三、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打印和装订,必须符合《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 由学校聘请不少于6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进行评阅。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3个月,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送交论文评阅人。

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我校有关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出具的推荐信;

三、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30天送至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备查。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二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署名“武汉大学”)

五、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七、如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必须在3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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