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通知公告

142005-11
2005-11-14

新闻与传播学院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公告来自:SJC

各有关单位:

2006年我校有普通本科毕业生7174人,03、04两个年级各类研究生9911人。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三全”思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到高等教育稳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大事,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和日常工作来抓,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全局工作的重要部分全面部署,坚持“平等、竞争、诚信”的原则,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让毕业生就业工作贯穿学院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与服务,为毕业生创造更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二、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汉生 副组长:卢昌宁、谢雅维、张昆、石义彬

成员:梅琼林、强月新、姚曦、程明、周光明、冉华、张微、洪杰文、丁雪琴、吴奇凌、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实施就业指导和就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全面依托各系及学科专业。各系、各专业负责人和教师及教辅人员,应本着立足学院长远发展,服务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思想理念,开发利用所有资源,通过各种途径拓展就业渠道,如利用讲学、合作科研、联系实习等各种机会宣传和推介毕业生,及时交流和沟通就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要关心、帮助和支持继续深造的毕业生。加强对学生的启发教育,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形成艰苦奋斗,服务社会,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的就业观念;加强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力争明年就业率和就业层次保持今年较高的水平不下降。

三、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1.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单位。其中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要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并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2. 毕业生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

(1)学校及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招聘会;

(2)学校的就业网站(网址:http://www.aoff.whu.edu.cn);

(3)学院的就业网站(网址:http://journal.whu.edu.cn/recandocc/);

(4)学院学工组的就业信息公告栏;

(5)时效性很强的信息,由学院电话通知毕委会学生干部或个人;

(6)学生本人可以通过专业大实习的机会联系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校友、亲戚朋友等其它各种信息渠道收集信息,个人收集到的信息优先本人使用。

3.推荐表的管理和使用:

(1)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推荐表不得复印;

(2)务必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个人情况,充分体现特点和长处;

(3)正规的推荐表必需加盖学院学习成绩专用章、学院公章及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公章,学生购买推荐表、加盖公章需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

(3)每个毕业生可以持有多份就业推荐表,可以同时向多个用人单位推荐,但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4.毕业生就业协议每人一份,编号管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个毕业生只有一套(每套一式四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转借或挪用。协议书由学工组统一保管,需要领取时,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学工组办理。协议书在使用时请务必注意:

(1)毕业生应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若因特殊原因需解除协议者,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办理解约手续,协议方告解除。对于恶意违约的毕业生,要在新的《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标注毕业生违约记录。

(2)通过中央部委或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供需见面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以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补签《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3)如果毕业生接到了多家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在做出最终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应当及时函告知其它接收单位。

(4)学校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若此类毕业生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国家公务员接收函时,也应主动告知签约单位,只要征得签约单位的书面同意,协议即告知解除,否则,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有其他约定,要在协议书的“用人单位意见”栏注明或另附函补充说明,并经用人单位签章和毕业生签名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5.推免研究生的毕业生一律不得再向用人单位推荐、签约、派遣,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如果被推免的毕业生未按规定参加面试、口试、复试、体检等而导致不能录取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等事宜,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6.在毕业生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过组织择优推荐或各省选干的毕业生,被用人单位面试或考核录用者,原则上必须去该单位工作,否则,学校不再负责向其它单位推荐,只能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7.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工作;对家在内地或发达地区到艰苦偏远地区及国家重点部门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将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

8.通过校际交流出国留学或准备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必须在2006年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必须确定户口、档案的去向单位。派遣时,无论是否获准出国(出境),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申请的去向单位;在提出出国申请之前,毕业生如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则必须办理有关解约手续。

9.到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时,未修满规定课程而不能毕业的学生,如果经本人申请、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延长其修业年限,可编入下一年级,否则按结业生处理。结业生到派遣时若有单位接收,学校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予以派遣;若无单位接收,则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0.因身体原因不能毕业或正常派遣者,在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之前,如果经医院和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其休学,可编入下一年级。

11.选择到北京、天津、广州、珠海、宁波、大连、青岛、深圳、厦门以及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须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非上海生源留沪就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10.到毕业派遣时,对于经过学校多次推荐仍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采取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学校适时邀请省、市人才中介机构来校为毕业生办理人才储备、人事代理等手续,毕业生也可于2006年5月20日前自行到相关机构办理。

(2)列入就业方案,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派遣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区)相应的部门。毕业后两年之内,毕业生如果找到了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的接收单位,可以直接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如果找到了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接收单位且有关材料齐全,学校可以为其出具有关证明供其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

11.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如对仲裁不服,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2005年11月14日

本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文章(新闻)来自:SJC”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如需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请在使用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http://journal.whu.edu.cn)”。

②凡本网注明“本文章(新闻)来自: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